以色列司法机构概况  

值得一提的是,以色列是没有死刑的国家,自建国以来,唯一被最高法院宣判死刑的是纳粹分子阿道夫·艾希曼。阿道夫·艾希曼二战中参与杀害了无数犹太人,战后逃亡到阿根廷,被以色列打情报部门穆萨德逮捕并秘密运送到以色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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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国家法律

       独立伊始(1948年),以色列即通过了法律和行政命令,规定立国之前在该地区通行的法律,只要不违背《以色列国立国宣言》中所载原则和议会将颁布的法律,便将继续生效。因此,以色列的法律制度纳入了奥斯曼法律(1917年之前生效)的残留部分,英国委任统治当局的法律(其中包括很大一部分英国普通法),犹太宗教法的成分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然而,以色列国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1948年以来逐步形成的独立的成文法和判例法这一法律主体上。立国之后,议会受权颁布了一系列与生活各方面有关的基本法,而这些基本法最终将汇成一部宪法。大多数基本法已作为概述政府基本特征的基本法律通过,诸如总统、议会、政府、司法权、以色列国防军、国家审计长、职业自由(涉及从事人们选择的职业的权利)以及保护人的生命、人身或尊严不受侵犯的《人的尊严与自由法》。

       基本法超过普通立法的规范优越性于1995年获得确认,当时最高法院受权对违反这一项《基本法》的议会立法进行司法审查。多年来,通过最高法院对保护公民自由权的裁决形成了一部判例法,这些自由权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作为以色列法律制度基本价值观的平等。最高法院以其高等法院的地位并作为初审和终审法院,还可审理个人对任何政府机构或代理人提出的要求矫正的诉状。  

    国家审计长  

    国家审计长为确保政府的责任性,依(1949年)法律设立。国家审计长执行外部审计并就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正常性、经济状况、效率、效益以及道德规范提出报告。自1971年以来,国家审计长还行使监察官的职能,受理公众对需经审计长审计的国家或公共机构的投诉。国家审计长由议会经无记名投票选出,任期7年,只对议会负责。国家审计范围包括审查政府各部、国家机构、国防单位的分支机构、地方当局、政府公司等部门的活动。此外,国家审计长还依法有权检查在议会占有议席的政党的财务及其选举帐户。凡被发现有不法行为者,即可实施罚款。  

    以色列的警察当局  

    同全世界的警察力量一样,以色列警方的任务是打击犯罪、协助当局执行法律和实施交通法规,指导采取预防性安全措施,保护全体居民。警察当局的主要机动特遣部队是边防警卫队。它主要处理国内治安问题,并包括一个专门的反恐怖机构。恐怖事件的频繁与威胁导致忧心忡忡的公民积极要求参加保护其社区。因此,1974年建立了一支公民志愿警卫队以维持社区治安机构,其中包括指挥中心、武装巡逻队和培训计划。  

     监狱服务机构   

       以色列设有多处监狱设施,分别关押成年男性犯人、治安犯、少年犯和女犯。针对犯人的情况及罪行制订了各种改造方案,目的在于帮助他们重新参与社会生活。这些方案包括: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缓刑制度;辩护咨询;以及监狱内外的就业机会,劳动收入平均分配给犯人及其家属以及储蓄计划。每隔两三个月,允许所有犯人探家一次,但有可能危害公共治安者除外。法律规定犯人有争取早日获释的权利。刑期在6个月以上的犯人,在服满2/3的刑期之后,经赦免委员会斟酌决定,可提前获释。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人可向总统请求赦免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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